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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企业侵占公共收益专项整治持续推进

    2021年08月30日 | 分类: | 802 浏览 | 0 评论
    「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电梯广告收入、快递柜运营费、通信运营商入场费……近年来,小区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但对绝大多数业主而言,公共收益却依然是笔“糊涂账”。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按照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要求,自6月起至9月20日,市住建、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5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那么,何为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专项整治进展如何呢?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住建局进行跟踪报道。□本报记者 谢曦 释疑 业主应该知道的公共收益有哪些? 据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具体而言,公共收益是指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租金收入等。 业主如何知道公共收益情况? 根据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行为均列入此次整治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进展 收集问题(线索)105件 责令整改156个物业服务企业 据了解,自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迅速召开会议部署,在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各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甄别,并已开展市级抽查核实工作。 市住建局明确了“三个必查”原则,一是上级转办、投诉举报涉及公共收益的必查,二是前期物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必查,三是所有企业自查自纠上报公共收益为0或数据明显异常的必查。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回收企业自查自纠表1237份,收集问题(线索)105件,抽查物业住宅小区819个,责令156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对省、市投诉的实行挂号销账,其余市、区住建局正委托会计审计核实中。 提醒 业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相关负责人提醒,业主如需咨询了解小区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或投诉举报落实相关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 市住建局:22178923 鲤城区住建局:22350878 丰泽区住建局:22524186 洛江区住建局:22630602 泉港区住建局:87989826 泉州开发区住建局:22356096 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局:27395536 石狮市住建局:88884048 晋江市住建局:85683040 南安市住建局:68900519 惠安县住建局:87391373 安溪县住建局:23287691 永春县住建局:23883446 德化县住建局:2358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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