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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1年01月05日 | 分类: | 758 浏览 | 0 评论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物业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员工抓紧学习条例,掌握条例规定,落实条例要求,规范服务行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现结合实际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等。继续加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年终岁末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六十八、七十条规定,建立完善档案制度,并将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和及时更新,还要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防止蛮横、粗暴催费。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不得将物业企业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列入分摊,并及时答复业主、业主大会的异议。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八十七至八十九条规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不得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不得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服务区域。

    七、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条例》第八十三至八十五条、第九十四至九十七条规定,规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挖掘、经营活动,开立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做好共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公开、异议答复等工作,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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