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何为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问:是否必须由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物业?
答: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问:物业管理的原则?
答: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问:街道办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问:物业管理区域如何界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确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资源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则。已经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不再重新调整,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分割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哪些?由谁提供?
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等,上述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无偿提供。
问:物业用房产权归谁?
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有何规定?
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20平方米。
问: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有何规定?
答:按照下列标准提供:(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未超过25万平方米的,按照不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25万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该部分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25万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该部分面积的千分之一提供。
问: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面积有何规定?
答:根据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的实际需要提供。
问:物业管理区域中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哪些?
答:(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问: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是指什么?
答: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问: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答: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业主投票权数的规定?
答:业主投票权数、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照一人计算;
(三)业主总人数,按照本款第二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一个受托人最多可以接受三名业主的委托进行投票。
问:何为前期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拟定临时管理规约。
问:前期物业管理要签合同吗,合同最长签多久?
答: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问:物业承接查验的时间?
答: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自业主大会完成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不得擅自代为承接查验。筹备组应当对承接查验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筹备组依照本条例规定,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延长三个月仍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筹备组监督指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代为承接查验。
问:物业承接查验要签协议吗?
答:物业承接查验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承接查验的基本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问:物业承接查验费用谁来承担?
答: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或者筹备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技术人员参与承接查验,费用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承担。
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哪些业务外包给外部单位?
答: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维修养护(tips:如电梯及消防设备维保)、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是,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物业服务协议终止后多久要办理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吗?
答:不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问: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应当移交什么?
答:应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内业主共有资金结余;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五)利用共有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缴纳记录等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问: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上述资料或是不退出物管区域的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前款资金、资料和物品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问: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时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吗?
答:可以。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电梯、消防、人民防空、技术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问:业主共用资金包括的内容?
答: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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