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通过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2、未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3、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管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5、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査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
6、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
7、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它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9、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10、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相关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的合理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2、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城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13、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15、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涉黑涉恶等其他行为的。
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4月10日前)
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10日-5月20日)
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5月21日-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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